99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個人分離課稅所得及營利事業同類所得專用)修訂格式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個人分離課稅所得及營利事業同類所得專用)」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個人分離課稅所得及營利事業同類所得專用)」業經財政部於98年9月16日以台財稅字第09800410460號函修正發布,並適用於99年1月1日起給付之所得,扣繳單位於該日起如有支付個人分離課稅所得及營利事業同類所得者,請向本局各分局、稽徵所索取新憑單格式填報使用。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個人分離課稅所得及營利事業同類所得專用)」(原名稱為「分離課稅所得、債券利息所得及政府舉辦獎券中獎獎金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個人分離課稅所得及營利事業同類所得專用)」(原名稱為「信託財產分離課稅所得、債券利息所得及政府舉辦獎券中獎獎金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係配合所得稅法第14條之1修訂,本次修正的重點如下,提醒扣繳單位多加注意:
1. 所得類別為短期票券利息者,請依發票日為「98年12月31日以前」或「99年1月1日以後」,勾填所屬欄項。
2. 所得類別新增「附條件交易之利息所得」及「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
3. 本項憑單之各類所得,所得人為個人時,給付總額經依規定扣繳稅款後,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所得人非屬個人時,除發票日在98年12月31日以前之短期票券利息及依法免辦理結算申報之所得者外,仍應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471】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黃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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