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要不要開發票!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必須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才可以免開立統一發票,免申報為銷售額。
   該局說明,依修正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第3點第3項規定,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免列入銷售額。若營業人另向委託人收取佣金,仍應就所收取之佣金金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委託人,申報繳納營業稅,否則將被補稅並處漏稅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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