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買賣預售屋賺取差價,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漏報受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買賣預售屋賺取產生差價,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並非為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各種財產,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增益,係屬財產交易所得,除依法免稅或停止課徵外,應申報課徵所得稅;又財產如原為出價取得者,其交易所得之計算依同法第14條規定,係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呼籲,若有取得依所得稅法規定應課稅之所得,應依規定誠實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否則一經查獲,除補徵應繳納之稅捐外,尚可能科處罰鍰。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義時,可直接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或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