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寬飼料免徵營業稅範圍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飼料管理法第3條所稱之飼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為避免主管稽徵機關及業者認定飼料是否符合飼料管理法第3條規定發生爭議,對於符合下列情形之ㄧ者,得認定免徵營業:
(一)辦妥飼料製造登記證或飼料輸入登記證,且該等登記證尚在有效期限內者。
(二)符合經濟部公告飼料類國家標準(CNS)者。
(三)外包裝或容器標示內容足資證明係供飼料使用者。
(四)其他相關交易文件等資料足資證明係供飼料使用者。
(五)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個案認定者。
該局指出,原飼料免徵營業稅之範圍,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飼料品目及辦妥飼料製造登記證或飼料輸入登記證且該等登記證尚在有效期限內者為限,但考量實務上飼料種類繁多,且經農委會反映,依飼料管理法公告之「飼料詳細品目」,僅作為是否應辦理飼料輸入登記證或飼料製造登記證的依據,並非用來限縮飼料範圍,因此財政部從新解釋,除家庭寵物使用之飼料外,凡符合上開情形之農牧、漁業使用飼料均可免徵營業稅。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