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前應先繳清已開徵之稅費! 資料來源:臺南縣稅務局 張貼日:2009/10/20 回上頁友善列印 台南縣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欠繳土地稅之土地,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是以,土地所有權人於移轉時須繳清已發生之稅款(納稅基準日為每年8月31日),包括已開徵但尚未逾繳納期間之情形在內。 新化分局 吳芃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