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實體發行股票應否課徵證券交易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局表示,依公司法第162條之2規定,凡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即所稱「無實體發行股票」,惟所發行之股份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因此無實體股票須符合「公開發行」及「所發行之股份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兩項要件。

本局說明無實體發行股票之目的乃為發揮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功能,簡化股票發行成本及交付作業,規定免印製股票存放於集中保管事業機構,透過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發給應募人有價證券存摺之方式,解決股票實體交易所帶來之手續繁複及流通過程風險;又無實體發行股票依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3項視為有價證券,並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1項規定課徵證券交易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