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假行使真扣除」配偶剩餘財產請求權者,應予追繳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辦理被繼承人遺產稅申報時,如被繼承人之生存配偶主張依民法第1030條之1就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尚需檢附生存配偶之申請書、註記結婚日之戶籍資料、夫妻雙方財產及債務明細表、請求權計算表及相關證明文件,相關申報書表可就近至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索取或利用本局網站(http://www.ntx.gov.tw)下載使用。

本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給付相當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如有特殊原因無法於前揭所定期間內給付,應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延期,否則,稽徵機關於前述期間屆滿之翌日起5年內,就未給付部分依法補徵遺產稅,並按郵政儲金1 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