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稅捐核課處分應依規定期限提起行政救濟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稽徵機關核定之稅額或罰鍰處分不服,可透過行政救濟程序,包括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請求核課處分相關機關重行審酌,給予合理公平處分。

本局並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相關證明文件,於規定期間內(即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或繳款書送達後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向原處分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如對復查決定不服,依據訴願法第14條及第56條規定,應於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原稅捐稽徵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如對訴願決定不服,依據行政訴訟法第106條規定,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對高等行政法院之判決不服,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41條規定,應於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本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對於稽徵機關核定之稅額或罰鍰處分如有不服,應依上述各階段規定期限提起行政救濟,避免因「程序不合,實體不究」而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