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免稅車輛所有人與身心障礙者戶籍應在同一地址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8款規定,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之交通工具,每人以1輛為限得以申請免稅。但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則每戶以1輛為限得申請免稅。其申請須具備附件如下:
一、身心障礙者領有駕駛執照者:應檢附之證件為身心障礙手冊、身心障礙者所有之車輛行車執照及身心障礙者之汽車駕駛執照(行照驗車日期、汽車駕駛執照有效日期不能過期)、車主印章、當年期繳稅收據、退稅人存摺封面影本(未檢附者以寄支票方式退稅)。
二、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法取得駕駛執照者:應檢附之證件為身心障礙手冊、車主之行車執照(不得作營業使用且車籍與戶籍須一致)、提供戶內汽車駕駛執照1份(行照驗車日期、汽車駕駛執照有效日期不能過期)、戶口名簿(需車主與身心障礙者同一戶籍,且有親屬關係)、車主印章、當年期繳稅收據、退稅人存摺封面影本(未檢附者以寄支票方式退稅)。
該局指出:依財政部函釋前項但書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後,車輛所有人或身心障礙者因故遷出戶籍,致二人非屬同一戶籍之成員,如經查明實際上車輛所有人仍與身心障礙者同住,且在稽徵機關查獲前已自行將戶籍遷回,或經稽徵機關通知後一個月內將戶籍遷回者,其戶籍遷出期間准免補徵使用牌照稅。至於經通知後戶籍遷回而再遷出者,即逕自再遷出之日起予以補徵使用牌照稅;又車輛所有人與身心障礙者於同一地址辦理分戶設籍者,仍有前列免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