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未依限辦理暫繳,要額外負擔利息費用!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為98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間辦理暫繳,而於10月31日以前依規定計算補報及補繳暫繳稅額者,應自10月1日起至繳納暫繳稅額之日止,按暫繳稅額,依98年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39﹪,按日加計利息,一併繳納。若營利事業逾10月31日仍未辦理暫繳者,國稅局除會依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計算暫繳稅額外,並依前述固定利率加計一個月利息,一併徵收。
該分局呼籲,營利事業迄今尚未辦理98年度暫繳者,應儘早辦理,以免額外負擔更多利息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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