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申請實物抵繳遺贈稅是否需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臺南縣分局表示,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屬不易變價及保管,或申請抵繳日之時價較死亡或贈與日之時價為低者,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另納稅義務人逾限繳日期提出申請抵繳,稽徵機關仍可受理,惟須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規定,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其計算滯納金及利息的期間,應以逾越納稅期限後至實物抵繳申請書送達稽徵機關日止的期間,每逾2日按本稅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5﹪,並自滯納期限屆滿(即逾期30日)之次日起,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就應納稅額及滯納金按日加計滯納利息。
該分局呼籲,以實物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應注意在限繳日期前申請,以免逾繳納期限而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新聞稿聯絡人:第一課楊課長
聯絡電話:06-6573111分機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