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車輛可交由經環保署認可之廢車收回清除處理機構代為處理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所有車輛如已毀損不堪使用而要廢棄時,可交由經行政院環保署認可的廢車收回清除處理機構代為處理,詳情請洽資源回收專線0800-085-717。惟納稅義務人仍必須攜帶身分證、行車執照及車輛之號牌等證件,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以免使用牌照稅仍持續開徵。另已繳之牌照稅亦可申請退還自報廢以後至年底之稅款。倘有不明瞭之處,請向該局消費稅科洽詢(電話:7748823、7748833、7748853)或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879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