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未能提示帳簿文據,稽徵機關得依法核定其所得額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但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通知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而未依限期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應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而該法條所稱之帳簿文據,其關係所得額之一部或關係課稅年度中某一期間之所得額,而納稅義務人未能提示者,稽徵機關得就該部分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又所謂未提示,兼指帳簿文據全部未提示,或雖提示而不完全、不健全或不相符者均有其適用。&該局查核A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營業收入4億5仟萬餘元,全年所得額僅15萬餘元,經通知提示帳簿憑證供核,逾期未提示,乃依法按該業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核定全年所得額3仟6佰萬餘元。該公司不服,主張其所有帳證、文據業經調查站扣押在案,應依其申報數核定,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案經高等行政法院以該公司所稱情節,尚不符法律規定,且調查站函附扣押物明細表,亦與本件無關,判決駁回。&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應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銷售額及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記錄,營利事業之帳簿憑證除為緊急避免不可抗力災害損失,或有關機關因公調閱或送交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外,應留置於營業場所,以備主管稽徵機關隨時查核。&(聯絡人:稽核科張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606)&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