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公司出資與地主合建分屋,銷售額與開立發票如何認定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提供土地與出資之建設公司合作興建房屋,應按該項土地及房屋當地同時期市場銷售價格從高認定銷售額與開立統一發票。&該局說明,營業人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者,其銷售額應以換出或換入貨物之時價,從高認定。當建設公司與地主就房屋或土地交換時,雙方應按較高之價格等額互相開立統一發票,即房屋價格(不含營業稅)應等於土地價格。地主如非屬營業人者,建設公司應開立房屋款統一發票與地主,地主可開立土地款收據與建設公司,建設公司並應於房屋使用執照核發日為房屋換出日,於該日起三日內開立統一發票。但如地主自始至終均未曾列名為起造人,且建設公司於房屋興建完成辦理總登記後,始將地主應分得房屋之所有權移轉與地主者,應以房屋所有權移轉與地主之登記日為房屋換出日。&該局指出,地主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屋,雙方如未同時換出房屋、土地者,應分別於房屋或土地之換出日起三日內依規定開立憑證。其後換出者之時價如較先換出者為低時,後換出之一方應從高按先換出者之時價開立憑證;至於先換出者之時價如較後換出者為低時,先換出者應於後換出之一方開立憑證時,就差額部分誠實補開立憑證。& (聯絡人:中正稽徵所張股長;電話23965062分機800) &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