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生前與人合資購地借用他人名義登記,嗣後土地直接返還登記予繼承人之子女,應申報遺產稅及贈與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日發現納稅義務人甲君漏報其父被繼承人乙君所遺留之土地返還請求權,且土地於乙君死亡後直接移轉登記為繼承人甲君子女A君名義,致遭補徵遺產稅及贈與稅,並裁處罰鍰。
該局進一步表示,目前發現甫成年A君擁有鉅額價值之土地,調查獲悉該筆土地係乙君生前與丙君合資購置,約定權利範圍各1/2,且土地先登記予丙君名下,因乙君於2年後死亡,甲君遂請求丙君將土地返還登記予其子A君。查乙君死亡時遺有土地返還請求權,甲君應將前揭權利申報併計乙君之遺產課徵遺產稅,且甲君因繼承而取得土地返還請求權,惟如請求返還時將土地直接移轉登記予甲君子女,即構成贈與行為,甲君應另行申報課徵贈與稅。

該局強調,納稅義務人如有上述情形,應誠實申報遺產稅及贈與稅,如因不諳稅法而漏報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於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