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給付勞工之醫藥補助費,是否需列入所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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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給付員工之醫藥補助費,應併入員工薪資所得,課徵所得稅。&該局說明,營利事業給付員工的醫藥補助費,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薪資所得中之各種補助費之一種,故需併入員工薪資所得申報,課徵所得稅;另勞工因遭受職業災害,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或經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之補償金,係屬損害賠償性質,勞工取得該項補償金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3款規定免納所得稅;惟勞工因職業災害領取營利事業另外給付之「醫藥補助費」,仍應依稅法規定申報課稅。&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給付遭受職業災害勞工之「損害賠償」及「醫藥補助」時,應注意所得稅法之課稅規定,避免產生漏報情形。 &(聯絡人:審查二科鄔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