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課徵田賦之土地,經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信託登記將所有權移轉與受託人,可否繼續課徵田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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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依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但書第2款規定課徵田賦之土地,經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信託登記將所有權移轉與受託人,可否繼續課徵田賦?稅務局提出說明。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原依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但書第2款規定,公共設施尚未完竣仍作農業使用課徵田賦之土地,經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信託登記,如屬自益信託,且土地使用情形未改變者,基於簡政便民與實質課稅原則,可免依財政部函釋檢附自行耕作切結書,准予繼續課徵田賦。
  稅務局說,若民眾對於申請課徵田賦之土地規定,如有疑義,可利用下列電話查詢:
總 局:(049)2222121轉分機162-170
埔里分局:(049)2983864轉分機101-106
竹山分局:(049)2642513轉分機108-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