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於98年8月1日引進外籍勞工,應如何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接獲一些公司行號詢問於98年8月1日引進外籍勞工數名,給付其薪資所得,應如何辦理扣繳申報?又多少金額以內可免予扣繳之規定?
該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係指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1月1日至12月31日)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未滿183天者而言。是以,該公司8月1日引進之外籍勞工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應依給付時之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辦理扣繳,亦即扣繳義務人支付外籍勞工之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新臺幣25,920元以下者,按給付額扣繳6%稅款;如超過新臺幣25,920元者,按給付額扣繳20%稅款,且應於給付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轄國稅局申報核驗。若未依照上述規定期限內填報者,稽徵機關除限期責令公司補報外,還會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處罰。

該局說明,上開所得,公司每次給付時均應依規定扣繳稅款,並無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1條之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仟元者,免予扣繳之適用。

舉例說明:甲公司於98年8月1日引進2名外籍員工,9月7日給付A君及B君8月份之應稅薪資所得分別為20,000元、40,000元,則甲公司於給付時,應代扣扣繳稅款別為1,200元、8,000元,同時應於9月16日前繳清代扣稅款,並向扣繳單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