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期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11月5日起繳納開始加徵滯納金,請把握最後繳納期限。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10月份開徵之98年下期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最後一天為10月31日,適逢例假日,順延至11月2日,而11月3日至4日仍未逾2日,尚無加徵滯納金,但自11月5日起繳納,則必須開始加徵滯納金。故請車主如期繳納,若遲於11月5日(星期四)繳納就須加徵滯納金。

 稅務局說明,逾期繳納稅款者,每逾2日將被加收1%的滯納金,最高可加徵至15%,若是滯納期滿後仍未繳納,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例如A公司有一輛汽缸總排氣量11149c.c.的營業大貨車,其下期使用牌照稅應繳8,100元,但一時疏忽遲至11月5日繳納就必需多繳納1%滯納金81元,若遲至12月3日以後才繳,則必須多繳納15%滯納金1,215元,請車主把握最後繳納期限,儘速繳納,以免荷包縮水。

 稅務局並提醒民眾,逾期繳納者,將無法使用金融卡、信用卡、電話語音、網際網路、存簿轉帳或至便利商店等方式繳稅,僅可至有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稅款,會相當不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