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經查獲應如何處罰?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最近三民區有一位黃先生來電表示,他本來任職於新竹科學園區某家知名電子公司,是人稱的科技新貴,去年底因金融風暴,遭到公司資遣回到高雄老家,經歷一段期間失業之後,經與家人商量結果,決定暫時租用店面經營早餐店生意,因無法預知會經營多久,所以就沒去辦理營業登記,最近接到國稅局通知,違規營業可能會受處罰,內心惶恐,想了解相關規定。
該局說明,有固定營業場所之早餐店,均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於開始營業前向所轄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其每月銷售額已達起徵點者並應課徵營業稅。黃先生既然租用店面經營早餐店,未依上述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擅自營業,依據同法第45條規定,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另得就查獲已達起徵點之銷售額補徵所漏稅額,並依同法第51條規定論處漏稅罰。該局提醒,想創業的民眾,在創業的時候,一定要記得於開業前去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受罰。【#492】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科 職稱: 股長 姓名: 黃載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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