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籲營業人確實向實際交易對象取得統一發票。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實質上無進貨交易之事實,切勿向他人購買統一發票作為自己本身進貨憑證;也不要貪圖一時利益,提供沒有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予其他營業人,作為其進項或費用之憑證。國稅局提醒您,請勿心存僥倖,以免受罰。
財政部83年7月9日台財稅第831601371號函釋示:營業人無進貨事實,以虛設行號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其銷項稅額者,係屬於虛報進項稅額之行為,除應依刑法行使偽造文書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規定論處外,並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予以補稅並處罰,呼籲營業人勿以身試法,否則將得不償失。
此外,高雄市國稅局說明,近來查核案件時發現,營業人取得涉嫌虛設行號統一發票,常因不明人士持用該虛設行號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印有某虛設行號頭銜之名片,至各工地或其他營業場所兜售砂石、鋼材、原物料或其他貨品,並要求採現金交易以逃避查核;或雖以支票付款,惟該支票實際上係由實際銷貨人受領,致營業人常無意中取得虛設行號或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造成虛報進項稅額之情形。依據營業稅法規定,由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才能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因取得之統一發票並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所以不得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雖其支付之價金含營業稅款,惟該實際銷貨人並未報繳前開營業稅,已構成逃漏稅之行為,營業人將被追補營業稅及按所漏稅額加處罰鍰。該局在此特別呼籲營業人,要確實向實際交易對象取得統一發票,以免因小失大。【#496】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三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蔡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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