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流動」之有價證券相關稅務處理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有關營利事業之金融商品,依第34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報「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規定,經歸類為流動資產項下「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流動」科目之有價證券,依據財政部98年2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700498450號函,核屬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準用同法第44條估價規定所產生之跌價損失、回升利益及嗣後處分損益,係證券交易損益性質,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規定辦理。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44條規定之資產估價方法有二種,一為成本法,二為成本與時價孰低法。若公司選擇後者,則因「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流動」歸類屬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其依同法第44條估價所產生之跌價損失、回升利益及嗣後處分損益,係證券交易損益性質,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規定辦理。舉例而言,甲公司流動資產之估價採成本與時價孰低法,於97年中以成本100萬元購入A證券,並歸類為「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流動」科目之有價證券,於97年底市價下跌為70萬元,故甲公司依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準用同法第44條估價之跌價損失為30萬元,應申報證券交易損失30萬元,98年底A證券之市價漲回90萬元,則應於97年度跌價損失範圍內,認列回升利益20萬元,並申報證券交易所得20萬元,另證券交易所得因屬所得稅額基本條例第7條規定之加計項目,於計算基本所得額時應予計入。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有買賣有價證券,應注意相關申報規定,以正確計算證券交易所得及所得基本條例之基本所得額。納稅義務人如對前述問題仍有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查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一科莊長衛,電話:04-23051111轉7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