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手冊記載之地址如與戶籍地址不符者,使用之車輛仍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財政部98年10月13日台財稅字第09804747720號函釋,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交通工具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案件,不論每人一輛或每戶一輛,其身心障礙手冊記載之地址,如與戶籍地址不符者,仍得准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

 稅務局說明,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可申請一人一輛或一戶一輛車輛免稅,其申請管理規定如下:
一、身心障礙者有汽車駕駛執照,其本人所有之車輛可辦理一人一輛免稅,應備證件為:身心障礙手冊、身分證、印章、行車執照及駕駛執照。
二、身心障礙者無汽車駕駛執照,可申請每戶一輛免稅,應備證件為:身心障礙手冊、行車執照、車主印章、駕駛執照及戶口名簿。

 稅務局並提醒,使用牌照稅係以日計算,民眾只要證件備齊,自申請當日即可開始免稅。申請人應檢查身心障礙後續鑑定日、行車執照及駕駛執照是否在有效期間內,車籍與戶籍地址須一致,而身心障礙手冊記載之地址可不一致。但申請每戶一輛者,車主與身心障礙者必須為設籍同一地址之親屬,任何一方遷離戶口,將自遷出日起恢復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