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退稅新購自宅用地面積受3或7公畝限制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重購退稅新購自宅用地面積,以都市土地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公畝部分為限,超過部分不列入新購土地地價。

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出售或被徵收後,另行購買都市土地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公畝部分,仍作自用住宅用地者,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或補償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例如97年5月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土地面積220平方公尺,地價200萬元,繳納土地增值稅30萬元,98年3月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都市土地〉,面積500平方公尺,地價300萬元。重購退稅計算方式如下:

1.因新購土地為都市土地,以300平方公尺計算新購地價為180萬元。

2.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為180萬元-〈200萬元-30萬元〉=10萬元,小於原繳納土地增值稅30萬元,故可退還
稅額為10萬元。

若仍有疑問,請打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96969或9325101轉250-254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