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函有關原依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但書第2款規定課徵田賦之土地,經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信託,如屬自益信託且土地使用情形未變更者,准予繼續課徵田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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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發文字號:台財稅字第09804735860號

主旨:原依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但書第2款規定課徵田賦之土地,經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信託登記,如屬自益信託,且土地使用情形未變更者,基於簡政便民與實質課稅原則,免依本部90年8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00455040號令釋檢附自行耕作切結書,准予繼續課徵田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