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房租要不要繳納印花稅?

資料來源: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張先生1個人在新竹工作,在竹東租了一間小套房,租金每月5,000元,每月初付款,與房東訂了1份租約,並於簽約時付了保證金10,000元,向本處詢問是否涉及印花稅。
  新竹縣稅捐稽徵處葉處長國居表示:印花稅法規定書立之各種憑證,均應依法繳納印花稅,其課徵範圍為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等,故租賃契約本身並不是印花稅課徵範圍,免貼印花稅票;但是如果在契約上註記收取款項簽收時,就具有代替銀錢收據性質,房東應該依照收受金額4?貼印花稅票。張先生簽約時所繳交保證金10,000元及每月支付租金5,000元時,房東如果沒有另立收據直接在契約上註記簽收,那份租賃契約就屬於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應該依銀錢收據4?貼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