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請儘速完成專業訓練時數,以免99年度無法繼續執業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8年度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專業訓練已進入最後2個月課程,該局已寄發臺北市「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專業訓練紀錄核對清單」,請尚未依規定完成專業訓練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儘快選擇專業訓練單位完成課程時數,避免明(99)年度無法繼續執業。&該局說明,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應依「記帳士法第35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97年度以後每年完成24小時以上專業訓練,始得在其登錄執行業務區域內繼續執行業務。當年度未依規定完成專業訓練課程、時數或經考評不合格者,次年度不得繼續執業,其擅自執行業務者,依記帳士法第34條規定辦理。&該局指出,依記帳士法第34條規定,未依法取得記帳士資格,擅自執行第13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規定之記帳士業務者,除依第35條第1項或其他法令規定得執行報稅業務者外,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前項所定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受第1項處分3次以上,仍繼續從事記帳士業務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該局呼籲,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應依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所載○○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作為事務所名稱,切勿以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或其他易使人誤認為會計師事務所之名義刊登廣告、招攬或執行會計師業務,以免違反會計師法第71條規定受罰。另記帳業者如須變更事務所名稱,請填具變更執業登錄申請書,向該局(資料科)辦理執業登錄事項變更。&(聯絡人:資料科周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16)&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