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妥遺產稅申報之被繼承人土地可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因繼承而公同共有之土地及房屋,如因未辦妥遺產稅申報,致無法取具遺產稅繳清或免稅等證明文件向地政機關辦理分割繼承登記,如遺產分割協議書上已訂明被繼承人之土地房屋產權歸屬,而該土地亦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17條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可持該協議書向稅務局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

 不過,如遺產稅已完稅或經核定免稅後,繼承人仍遲未辦理分割繼承登記,或繼承人未依原遺產分割協議書辦理分割登記者,稅務局將原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土地改按ㄧ般用地稅率課稅外,並一併補徵差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