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供研發使用之規格化套裝軟體,不能全額列報研發投抵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政府為鼓勵公司從事研究與發展,以促進產業升級,提升國際競爭力,訂有租稅優惠措施,公司之研發支出符合規定者,即可依抵減率計算抵減稅額,享受抵稅之優惠。
  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申報研發投抵支出時,對於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全新儀器設備,及專為研究發展購買之經規格化、商品化之套裝軟體,雖均可適用投資抵減,惟抵減範圍並不相同,因其分別適用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款及第6款之規定。簡言之,公司購買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之全新儀器設備,其購置成本可於當年度全數申報研發投抵支出,但若購買經規格化、商品化之套裝軟體專為研究用,則係以當年度攤折額度申報研發投抵支出,不得以購置成本全額列報。
  該局進一步表示,近來查獲轄內某公司,申報96年度研發投抵支出2千萬餘元,其中屬抵減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款之全新儀器設備成本共計6百萬元,該局審核其明細及相關憑證,發現其中4百萬元並非購置儀器設備,而係購置規格化之套裝軟體,依抵減辦法第2條第1項第6款規定,應以當年度攤折費用認列,依公司合理估計之經濟效益期限5年攤折,於當年度攤折費用僅80萬元,餘320萬元遭剔除補稅。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租稅優惠措施係政府為促進產業升級,提升國際競爭力所訂之獎勵,公司申報適用時,應注意是否符合法令規範,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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