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繳銷車牌農用車查獲處兩倍罰鍰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張貼日:2009/11/11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訊:陳先生務農,他為了方便運送蔬果,將已報廢之車輛噴上農用,仍繼續行使公路上,類似如此以報廢車輛作為運輸農產品使用,是否違反使用牌照稅法,將被如何處分?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駕駛已報停、繳銷車牌之車輛,一經查獲,除責令補繳使用牌照稅外並依稅法規定,處以二倍罰鍰。又近來常有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將車子噴上農用車字樣,行駛於公共道路,為維護租稅公平及道路行駛安全,籲請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勿將淘汰、繳銷牌照之車輛行駛公共道路,以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使用牌照稅法而受罰,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