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改良之土地僅部分移轉,應按比例扣除土地改良費用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詢問經過改良之土地僅作部分移轉,已支付之土地改良費用,應如何適用土地增值稅減徵之規定?
該局指出,土地稅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土地移轉在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時,應將土地所有權人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土地改良費用扣除。所稱土地改良費用包括已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費用及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一定比率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其捐贈土地之公告現值總額。惟同一筆土地雖僅作部分之改良,其土地之增值效益應及於整筆土地,故其改良費用應平均分攤於整筆土地面積,並只限於該筆土地適用減徵優惠。倘土地整筆移轉時,全部改良費用自應從漲價總額中一次扣除。但若土地僅作部分移轉時,其改良費用則應按整筆土地面積平均分攤,再依實際移轉部分之面積比例計算,自該次移轉部分土地之漲價總數額中扣除,計課土地增值稅。
至於土地改良費用之認定,應以工務(建設)機關發給之改良土地費用證明書為準,並應符合三項要件:1.係由土地所有權人所支付2.支付目的係為改良該移轉之土地3.已完成支付程序。該局提醒民眾,為維護您的權益,有關土地移轉等相關疑問,可逕洽該局土地增值稅股,服務電話:03-8226121轉173至176,承辦人員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