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報呆帳損失要注意,免遭國稅局剔除!!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由於全球性的經濟蕭條,不少的廠商因而倒閉,使得企業的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蒙受損失。對於營利事業發生的呆帳損失,符合所得稅法第49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均得認列;惟出售有價證券價款無法收回時的呆帳損失,究應歸屬於應稅所得的損失,或是免稅所得的損失呢?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97年4月28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7650號令規定,營利事業於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期間出售有價證券,嗣因價款無法收回,依所得稅法第49條規定認列之呆帳損失,應歸屬免稅收入之損失;換言之,因出售有價證券的所得為免稅所得,所以,當其價款無法收回時的呆帳損失,自不應於應稅所得項下扣除,以符合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
  該局查核轄內某營利事業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該公司列報呆帳損失約400萬元,經請提示相關證明文件,查得其中約300萬元係該公司93年間將其持有之○○公司股票50萬股,以總價款約500萬元出售予A君,經陸續收回價款約200萬元後,A君因故未繼續付款,經多次催收未能收回,該局認為此筆未能收回款項雖可認列為損失,惟依前揭部函釋示,應歸屬免稅收入之損失,故遭剔除呆帳損失約300萬元,補徵稅額約75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時,須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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