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虛列死亡親屬免稅額及扣除額,將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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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虛列死亡親屬免稅額及扣除額,除剔除補稅外,並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之項目及數額,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及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對於有虛列免稅額及扣除額情事者,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所漏稅額1倍之罰鍰。&該局查獲納稅義務人A君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虛列已死亡父親免稅額及扣除額,除剔除補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A君主張其申報扶養親屬雖已死亡,仍接獲已死亡親屬次一年度之扣繳憑單,基於誠實報稅,才將其列報為受扶養親屬並將其所得合併申報,實非蓄意虛列死亡親屬,請求註銷罰鍰。惟查A君父親係在95年死亡,即不得列為A君96年度之扶養親屬,A君虛報已死亡親屬免稅額及扣除額核有過失,雖非故意,亦難卸過失之責,仍應處罰鍰。 &該局指出,個人在年度中死亡,若所得係於死亡前發生,則屬該死亡個人之所得,應由配偶或合於扶養者合併申報;死亡者若無配偶或未受扶養者,則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以死亡人為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減除,應按該年度死亡前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減除。另繼承於死亡事實發生後之所得係屬繼承人之所得,若繼承人收到被繼承人死亡次一年度所得扣繳憑單,應向原填發單位辦理更正扣繳憑單,併入繼承人之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聯絡人:法務二科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31)&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