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與非營業人交易使用電子發票保證金調降,請儘速辦理申請退還保證金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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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為推廣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自98年10月15日起,營業人與非營業人交易使用電子發票(以下稱B2C電子發票)保證金由200萬元調降為100萬元,合併總繳營業人保證金由500萬元調降為300萬元,分支機構不須再繳納保證金。&該局說明,財政部於98年9月17日修正「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將B2C電子發票資格放寬為營業人只要可掌握消費者姓名、手機號碼或電子郵件等聯絡方式,及寄送地址等基本資料,即可向稽徵機關申請使用電子發票,取消僅限定網路、型錄或電視購物頻道業者可申請開立電子發票之規定,不再以業別設限,同時保證金調降為100萬元,合併總繳營業人調降為300萬元。&該局指出,B2C電子發票營業人,自98年10月15日起可檢具該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核發之保證金變更通知函、原繳交200萬元或500萬元保證金收據正本、領據、公司大小章、委託書、個人身分證、印章等至該局秘書室出納股(地址: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1段2號13樓)辦理退還保證金事宜。&該局呼籲,請營業人使用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臺開立電子發票,以創造無紙化環境達到節能減碳目標,提升稅務行政品質。營業人對電子發票相關作業如有疑義,可上網至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臺網站http://www.einvoice.nat.gov.tw 或電洽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57-168查詢。&(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42)&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