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核定稅額,可於98年11月底前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98年度應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款,而未依規定繳納者,國稅局已於11月初陸續寄發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繳納期間為11月16日至11月30日止。請民眾收到稅款繳納通知書後,得依繳款書所載之多元化繳稅方式自行選擇最方便之繳納方式,依限繳納,公司如因國際金融海嘯引發景氣低迷,或8月受莫拉克風災影響,無力繳納暫繳核定稅額,可檢附證明文件,在繳納期間內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核定稅額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條件為:應納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一年內(即97年12月至98年11月間),連續4個月營業收入淨額合計較前一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者,或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經查明屬實者,可以申請延期至98年12月31日繳納,或加計利息分期繳納,分繳期數得視繳納稅款金額而定。
  舉例說明,甲公司98年1至4月營業收入淨額為3千萬元,較97年1至4月營業收入淨額6千萬元,減少50﹪,則甲公司即可以申請延期、或加計利息分期繳納。
  該局補充說明,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的納稅義務人,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或到南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 ntas.gov.tw)採線上申辦或自行下載申請書,也可以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索取申請書,於填妥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營利事業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臨櫃申請或郵寄申請。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的案件,僅能使用現金繳稅,不適用自動櫃員機、晶片金融卡及便利商店等繳稅方式。如有疑問請撥0800000321各地區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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