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計算基本所得額誤用以往年度虧損扣除數額,需再補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自95年1月1日起實施最低稅負新制後,營利事業在辦理各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必須一併填報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營利事業的基本所得額是指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課稅所得額」加計該條例第7條第1項各款所得額後之合計數。
  上述所稱「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課稅所得額」係指依所得稅法第24條或第41條規定計算之所得額,減除依所得稅法及其他法律規定停(免)徵或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及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以往年度營業虧損後之金額。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簽證申報者,於計算所得稅法規定之課稅所得額時,固可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扣除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惟只有在計算至尚未減除以往年度虧損前有盈餘時,才再減除以往年度營業虧損且最多減至課稅所得額為零。
  舉例來說,該局日前查核某建設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全年所得額2,600萬元,減除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2,500萬元及前5年核定虧損扣除額550萬元後之課稅所得額為-450萬元,同時列報96年度基本所得額時,是以課稅所得額-450萬元加計證券交易所得2,500萬元後為2,050萬元,並繳納所得基本稅額185萬元。
  該局審查後發現申報之課稅所得額,係將以前年度之虧損550萬元全數扣除,使課稅所得額成為-450萬元,事實上可以申報減除之前5年虧損扣除額只有100萬元(2,600萬元-2,500萬元),該局最後核定課稅所得額為0元,加回證券交易所得2,500萬元後之基本所得額為2,500萬元,應納所得基本稅額為230萬元,需補繳稅款45萬元。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基本所得額時,應依前揭規定辦理,以正確計算所得基本稅額,以免遭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歐稽核
  聯絡電話:06-2298014
  彙總編號:9811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