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因車主死亡,新車主(繼承人)與身心障礙者設籍同址,得重新申請,使用牌照稅可溯及免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依財政部最新發布的函釋,原核准適用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但書規定免稅案件,因車輛所有人死亡,須辦理繼承登記後始能重新申請免稅,如經查明原核准免稅車輛仍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且新車主(繼承人)之戶籍,自原車主死亡至重新申請免稅日均與身心障礙者設籍同址,則自原車主死亡至新車主申請免稅期間之使用牌照稅准予免徵。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但書規定免稅案件,車主與身心障礙者須為同一戶口名簿之成員,且有親屬關係,始能適用免徵使用牌照稅,如核准免稅後車主死亡,應自車主死亡翌日起恢復課稅。因繼承人須辦理遺產稅申報,於遺產稅繳清或取得免稅證明辦妥車輛繼承登記後,始能辦理車輛過戶手續,再向稽徵機關重新辦理免稅申請,因自車主死亡日於新車主提出申請,該期間使用牌照稅須恢復課稅,為維護納稅人之權益,如新車主之戶籍,自原車主死亡至重新申請免稅日均與身心障礙者設同一戶籍,且該車輛仍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仍准溯自原車主死亡翌日起免徵使用牌照稅。對於以上內容有任何疑義者,歡迎向稅務局洽詢,洽詢電話:08-7778813、08-7748823、0800-87-9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