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售收藏之古董、名畫之收入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邇來有民眾來電詢問,個人蒐藏的古董、名畫拍賣後,收益部分要如何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指出,個人提供古董、藝術品在我國參加拍賣,所賺取的增值利益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財產交易所得。其課稅所得計算方式如下:
(一)出售人如能提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如未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應依拍賣品種類﹙如古玩、書畫、雕塑品等﹚比照各該行業代號分別適用營利事業同業利潤率﹙零售業﹚計算課稅所得。
(三)不願透露姓名之出售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准由所得稅申報代理人依規定扣繳率,以填報拍賣品編號方式申報納稅,惟出售人應切結以拍賣公司或拍賣公司指定之事務所或人員為申報代理人,代辦所得稅申報暨納稅事宜。又出售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仍應該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呼籲,民眾如有提供古董、藝術品參加拍賣獲利者,請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申報事宜,以免漏報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