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排應稅、免稅土地共有型態再分割、移轉,土地增值稅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安排應稅與免稅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成共有型態再分割,則分割後再移轉應稅土地者,均應以其分割前之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基於公平合理課稅原則,對於為墊高應稅土地取得成本,取巧安排應稅及免稅或不課徵增值稅土地成共有型態,再分割移轉案件將嚴加審核並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土地增值稅,請土地所有權人勿心存僥倖試圖闖關,以免事後查獲被追補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