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將自身名義借供他人購車,以免背負鉅額使用牌照稅及罰鍰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監理機關所登記的車輛所有人,即為使用牌照稅的納稅義務人,並不能以未實際持有車輛,作為免責的事由。如果親友將車輛登記在您的名下,一旦其未依規定繳納使用牌照稅,或有違反使用牌照稅法應處罰時,您就必須負繳納稅款及罰鍰的責任。為確保自身權益,請勿將您名義務借供親友或他人購車;而身分證明文件遺失時,請立即聲明作廢,以免被冒用購車,否則,莫名背上一大筆使用牌照稅欠稅或罰鍰,再來懊悔,那就太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