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地價稅繳納期限至11月30日截止,尚未繳納者,請儘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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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表示,98年地價稅已自98年11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98年11月30日(星期一)截止。逾期繳納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財政部籲請納稅義務人儘早繳納,以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或移送強制執行。
  納稅義務人如尚未收到繳納通知書(稅單)者,請逕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查詢或申請補發;臺灣省各縣市亦可向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查詢或申請補發。如利用銀行或郵局存款帳戶辦理轉帳納稅者,並請注意存款餘額是否足夠撥付應納地價稅款,如有不足者,請儘速補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