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從事出租建物行為,收取租金,應否課徵營業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從事出租建物行為,收取租金,應否課徵營業稅。個人出租自有建物或承租他人建物再出租予第三人,如符合一定要件,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北區國稅局最近屢次接獲民眾詢問電話,詢問個人從事出租建物行為,收取租金,應否課徵營業稅?個人出租自有建物或承租他人建物再出租予第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98年1月1日起,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含設置有形之營業場所或設置網 站)。(二)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
(三)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未符合上述情形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按租賃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籲請納稅人如符合上述情事,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以免遭補稅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