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司辦理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股票之扣繳規定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辦理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股票時,依財政部98年11月5日台財稅字第09804109680號函釋規定,自99年1月1日起,應於交付股票日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辦理扣繳。所稱「交付股票日」,若股票之交付採帳簿劃撥者,為公司或其代理機構指定之帳簿劃撥交付日;非採帳簿劃撥者,則為公司或其代理機構規定可領取股票之首日。
  該局進一步指出,交付股票日在98年12月31日以前之案件,公司於給付時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扣繳者,免補辦扣繳,惟仍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報薪資所得免扣繳憑單,該局呼籲公司辦理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股票時應注意相關扣繳規定,以免損及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