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小貨車申請適用身心障礙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規定

資料來源:臺南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自用小貨車申請適用身心障礙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規定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之交通工具,每人以一輛為限。但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每戶以一輛為限。」。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自用小貨車係直接供從事生產,裝載本身所需或生產物品之車輛,顯與上開條款所稱「專供」專心障礙人士使用之免稅要件不符,除非自用小貨車車主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者,方能申請每人一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惟自用小貨車車主與身心障礙者如非同一人者則不適用同戶親屬車輛每戶一輛之規定。(消費稅科二股 何美賢/098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