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遷讓補償費應課稅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遷讓非自有房屋、土地所取得之補償費收入,依規定應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該局說明,個人遷讓非自有房屋、土地所取得之補償費收入,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若無法提出成本費用憑證供查核者,應以補償費收入之50%為所得額,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該局查獲納稅義務人A君因占有他人土地,同意遷讓而取得地上物拆遷收入計420萬元,惟A君因常年居住國外,且當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居住亦未達183天,為所得稅法上所稱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其因未依所得稅法第73條辦理申報納稅,經稽徵機關核定開徵其應納稅額42萬元,並依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上述補償費收入而漏未申報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利息,以免遭受處罰。& (聯絡人:服務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130)&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