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買賣移轉免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些房子因未符建築法規相關規定,致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除嗣後能依程序補正外,日後的買賣移轉亦無法向地政機關申請所有權變動登記。這類房屋在移轉時所開立之契稅申報契據不符合印花稅法第5條第5項規定「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之定義,故可免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