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人繼承之遺產所產生之收益無課稅對象,免發單補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死亡後,其配偶及民法第1138條規定各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其遺產於死亡後所產生之收益,已無核課所得稅之對象,免發單補徵其所得稅;而應適用民法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於清償應納稅捐及債務並交付遺贈後,將賸餘財產歸屬國庫。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