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變更使用時可到「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申請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有民眾將房屋出租給他人作營業使用,房客退租搬遷後,房屋亦空置不使用,詢問房屋稅為何仍以營業用稅率3%課徵呢?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為此提出說明,房屋稅課徵方式係按實際使用情形分別適用不同稅率(住家用1.2%、非住家非營業用2%、營業用3%)核課,民眾將房屋出租給他人作營業使用,房屋稅會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若房屋收回供住家使用或空置時,民眾應儘速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辦理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申報,也可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https://www.etax.nat.gov.tw/wSite/indexLocal.htm)申辦,如此才能適用其他較低的稅率課徵房屋稅。

 此外,房屋稅係依房屋之使用情形,適用不同稅率按月核課,申請變更日期在變更月份16日以後者,當月份仍適用原稅率,次月才按新稅率;變更日期在變更月份15日以前者,當月份即適用變更後之新稅率。該局提醒民眾,房屋使用情形有變更時,除了在30日內儘速辦理使用情形變更申報外,更應掌握申請變更日期之差異,才不會影響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