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投資型保險所得課稅規定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納稅義務人陳君來電詢問,個人購買投資型保單所獲收益是否應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自99年1月1日起要保人與保險人所訂立之投資型保險契約,保險人應於投資收益發生年度,按所得類別依規定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分別計算要保人之各類所得額,由要保人併入當年度所得額,依所得稅法及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課稅。惟若因要保人解約或部分提領或因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自投資型保險契約投資資產之價值所為之各項給付,均免計入要保人或受益人之綜合所得總額及基本所得額課稅。前述所稱投資收益發生年度,係指投資型保險契約所連結投資標的或專設帳簿資產運用標的獲配收益年度,或保險人處分或贖回所連結投資或運用標的年度。
投資型保險契約,可投資標的分為國內及國外,國內部分包括:銀行存款、基金受益憑證、不動產或金融資產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證券、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結構型商品、公開發行股票、臺灣存託憑證等。國外部分包括:境外基金、外國中央政府公債及國庫券、外國銀行金融證券、可轉讓定期存單及浮動利率中期債券等,故要保人可能會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境外來源所得。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該投資收益若為中華民國境內發生之所得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
一、 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投資收益時,以保險人為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辦理扣繳,開具扣免繳憑單。保險人將投資收益計算分配至要保人投資帳戶時,再以要保人為納稅義務人,依要保人獲配收益區分利息所得或股利所得併同扣繳稅款或可扣抵稅額,轉開扣免繳憑單或股利憑單,由要保人併入當年度所得額,依所得稅法規定課稅。
二、 要保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所獲配收益中屬於分離課稅所得及全年存款利息所得不超過1,000元者,保險人無須轉開扣免繳憑單。各該收益之扣繳稅款屬於要保人,保險人不得自其應納稅額中減除。
三、 要保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以保險人為扣繳義務人,就要保人所獲配之收益,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辦理扣繳。但屬於要保人之已扣繳稅款,得自其應扣繳稅款中減除。
四、 保險人應於獲配收益之次年度1月底前,將所轉開予要保人之扣免繳憑單或股利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2月10日前將扣免繳憑單或股利憑單填發予要保人。
國稅局最後補充說明,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收益,除國內證券交易所得部分,因目前證券交易所得稅停止課徵,免納所得稅外,其餘因投資帳戶運用所產生之收益,均應依所得類別,計入要保人綜合所得總額或基本所得額依相關法令規定課稅。又投資型保險所得課稅,係適用於99年1月1日以後訂立之投資型保險契約,對現有保戶並無影響;另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統計,截至98年6月底止投資型保險有效契約,平均累計保費100萬元以下者達94.6%,若按投資報酬率5%~6%估算,年投資收益只有5~6萬元,又因全戶海外所得未達100萬元不計入基本所得額,故對大部分要保人並無影響,民眾其實不須太過擔心。【#515】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林靖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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