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契約是否應納印花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訊:王先生詢問其所出租之小套房,每月初收款時應否貼用貼花。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印花稅法規定書立之各種憑證,均應依法繳納印花稅,印花稅之課徵範圍為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故租賃契約本身不是印花稅課徵範圍,免貼印花稅票;但是如果在契約上註記收取款項簽收時,就具有代替銀錢收據性質,房東應該依照收受金額4?貼印花稅票。